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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8 17:08 浏览量:202
目前,我国城镇污水排放标准主要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进行制定。这些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其他相关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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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A标准如下: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A 标准。一级A标准的排放标准对于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都非常低。其中,COD的排放标准一般为一级A标准≤50mg/L,BOD5的排放标准一般为一级A标准≤10mg/L,SS的排放标准一般为一级A标准≤10mg/L,氨氮的排放标准一般为一级A标准≤5mg/L,总磷的排放标准一般为一级A标准≤0.5mg/L。

除了以上主要污染物外,一级A标准还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了规定,如总铜、总锌、总铬、总镍、总钴等重金属,以及苯系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有害物质。这些物质的排放标准也根据不同等级进行了规定,以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其他排放标准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 GB3097 海水三、四类
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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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城镇污水处理厂综合排放标准》还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泥等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对于污泥处理处置,该标准规定了含水率、有机质、重金属等指标的限值,以避免污泥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城镇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美丽河湖,共建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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